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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第35/41页)
1.署名权:作者有权决定是否在作品上署名,以及使用何种名义署名。 2.决定权:作者有权决定作品的出版方式、修改内容以及後续利用方式。 3.宣布权:作者有权宣布作品的完成和发表。 4.禁止变造权:作者有权阻止他人对其作品进行未经授权的修改或变造。 与此相对应的是着作财产权,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经济利益和控制权。着作财产权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几个方面: 1.复制权:作者有权决定作品的复制和发行方式,以及是否授权他人进行复制和发行。 2.改编权:作者有权决定是否允许他人对其作品进行改编,以及如何改编。 3.公演权:作者有权决定是否允许他人对其作品进行公演,以及如何公演。 4.收益权:作者有权从其作品的利用中获得报酬,例如版税、权利金等。 3 总的来说,着作人格权强调作者对其作品的个人与JiNg神层面的控制,而着作财产权则强调作者对其作品的经济利益和利用方式的控制。这两种权利的结合,旨在保护作者的创作权益,促进文化创意的发展和传播。着作人格权和着作财产权是两个在知识产权领域中常被讨论的概念,它们代表了不同方面的权利和保护。下面我将分别解释这两者之间的差异: 1.**着作人格权Mhts**: -着作人格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作品的特定权利,这些权利通常与作者的个人感受、尊严和形象有关。 -这些权利通常包括署名权即作者有权要求在作品上标明自己的名字、保持作品完整X的权利即作者有权反对他人对其作品进行变更或剪辑以及反对作品被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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